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院政[2006]12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和原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冀高教[1997]71号文件中关于“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与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基本相同的标准”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为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对象
凡已取得我院成人教育本科学籍,且符合本办法学位授予条件的,均可以向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2、能够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上课出勤率在90%以上;
3、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内容和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均合格;
4、在读期间参加并通过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表现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造成较大影响及后果的;
2、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3、在校期间,因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而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无故旷考者。
(二)学业成绩
1、在校期间补考科目累计达五门(含)以上者;
2、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及格者;
3、因考勤不合格或考试不合格而被留级者。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1、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由成人教育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核其学业成绩、外语合格证书及政治思想表现等有关材料,报成人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查评定。
2、经成人教育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查评定后,上报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并报送河北省学位办公室注册备案,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经学位委员会审查,因不符合条件而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以后不再重审与补发证书。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涂改无效,遗失不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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