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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发表时间:2014-09-15 14:24:08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院政[2006]12号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所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可由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脱产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函授、业余学生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办理相应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教学单位批准可以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由教学管理单位组织教学。

第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电子档案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专业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学专业的基本学制加上2年(含休学)。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是指某门课程结束或部分结束时所进行的考核;考查是平时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成绩的综合评定;考核的方式可采取闭卷、部分闭卷或开卷等形式。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和平时考核(包括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形式)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计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计分。

第五章 缓考、补考、重修与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经批准者,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

第十七条 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加注“补考”字样。经补考不及格者,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再安排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

第十八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0”分计,不准正常补考。视本人表现,可以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学生可以参加以后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

(一) 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二)已取得的其他院校同层次的课程成绩,学时数不少于本校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免修者,本人提出申请,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凭成绩证明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免修手续,未办免修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免修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载,加注“免修”字样。

第六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

脱产与业余学生请假一周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至一个月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一个月以上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

函授学生集中面授期间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内由教学主管单位批准,三天以上由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假满后要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事假应当有家长或单位证明,病假应当有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请假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学生请假必须履行书面手续,明确请假理由和时间,并附单位或医院证明。学生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3天及以上至5天以内的,由学生管理科或所在站、点主管领导批准;5天及以上的须书面报请成教学院院长批准。

2、学生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五分之一(含)以上者,取消该科目考试资格并重修该科目。

3、学生请假已满,应及时销假或续假。凡未经请假、续假或请假、续假未获批准,擅自不出勤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学时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转学习形式):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转专业与原专业培养层次一致或低于原专业层次;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所转专业应当于录取专业考试科目一致;

(三)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第一学年开学初办理;

(二)学生根据自己情况,书面向教学管理单位提出转专业申请;

(三)教学管理单位按规定汇总上报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四)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五)成人教育学院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二)应当退学的;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学生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需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上报学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转入学校上报毕业电子注册信息。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休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二)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

(二)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脱产学生休学应当办理离校手续。

(四)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有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适当年级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九章 延长学习年限、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长学习年限:

(一)学校批准休学的;

(二)基本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的。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管理单位同意,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

第四十二条 经补考,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课程的1/2并低于2/3者,应当留级。

第四十三条 学生留级,原专业下一年未招生或停止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适当年级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

(一)无论任何原因,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年限的;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五)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由学生所在教学管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成人教育学院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由教学单位在公告栏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须在批准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按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成绩证明。

第五十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学位证损坏或遗失不予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办理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或证明并备案,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有相关部门评选,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对获得称号的学生,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予以表扬和奖励。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事实要清楚,程序要规范,定性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诉。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当及时处理;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并交本人一份。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由成人教育学院报河北建筑工程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结果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应当根据《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有责任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违纪处理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适用我院成人学历教育学生。“教学单位”是指我院主办成人教育的二级学院(系)、函授站、教学点。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规定作废。本规定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均按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