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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成人教育函授站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发表时间:2014-09-15 14:26:32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成人教育函授站管理暂行规定

院政[2011]16号

为加强对函授站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学质量,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声誉,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成人教育函授站(简称函授站)是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与设站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以合作办学方式而设立的,对所在地区的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员进行教学辅导、学生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的机构。函授站人员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简称成教学院)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函授站必须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等文件。成教学院和设站单位都应对函授站的各项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使之能正确地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能顺利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条 函授站必须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函授站设置

第四条 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具有办学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 申请建立函授站的程序

1、设站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本系统或本地区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向我院提出设立函授站的申请,同时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管理机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等设站必备的文件或证明(可行性报告);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我院接到设站单位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到设站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根据考察结果向学院提出是否设站的论证报告。学院审批同意后由成教学院向设站单位发回复函,并进一步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事项,正式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

3、设站单位与我院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后应及时到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后即可开展函授站工作。

第六条 函授站所组织的任何教学活动必须在设站单位教学场所范围内进行,如欲变更教学场所必须征得成教学院的同意。函授站不得在函授站外私自设立教学点。

第三章 学院对函授站的管理

第七条 常规管理

1、每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及时传达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通报学院最新情况,布置工作,交流经验,培训工作人员,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组织和安排招生录取及新生和毕业生的学籍注册工作,统一编制招生计划,审核各函授站年度招生计划,未经审批,各函授站不得招生。

3、负责审核函授站的招生宣传资料,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宣传。

4、负责对函授站各专业考生上线人数进行核准,不足25人的专业,原则上不予开班。

5、定期对函授站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能保证办学条件、管理混乱的函授站进行整顿;整顿后仍无改进的予以撤销。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予以批评,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建议函授站及时调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第八条 教学管理

1、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 监督检查函授站对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擅自更改教学计划的,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2、负责函授站面授教学和考试期间的监督检查。

3、负责教材的选定。教学所用的教材统一由学院选定,每学年底学院将下学年所用教材信息书面通知函授站,学院也可以协助函授站征订教材。

4、对函授站聘任的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5、定期对函授站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实验实习设备、教学秩序、规章制度、办学条件、教师教学情况、学生作业、考试考查记录、日常管理工作等进行检查和督导。

6、指导函授站落实教学档案的建立、收集、记载、整理和移交等工作。

第九条 学籍管理

1、指导函授站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向函授站通报学籍注册信息。统一部署组织新生和毕业生的学籍注册及资格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学籍注册和学籍异动工作。

2、负责安排毕业生的电子图像采集,图像信息的管理工作。

3、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档案整理、毕业证书的制作与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 财务管理

向函授站通报收费标准,按办学协议核算函授站应缴纳学院的费用。

第四章 函授站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常规管理

1、设站单位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函授站的全面管理,配备能够满足教育教学管理的专职人员。

2、贯彻执行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建站协议,保证所有办学行为的规范和合法性。

3、定期向学院汇报工作,反映意见和建议。

4、负责函授站教学、学籍档案以及其它文书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5、定期对本站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对函授站的年检工作和学院对函授站工作的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招生及宣传

1、根据学院招生计划和具体要求,结合对本地生源的预测,按时编制上报年度招生计划,经审查批准后执行。

2、根据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依照招生政策制订招生工作方案,上报学院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学籍管理

1、及时、准确、规范地上报新生和毕业生学籍注册信息,配合学院做好学生资格核查和学籍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手续。

2、根据学院统一安排,认真组织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

3、根据学院统一安排,做好年度评优和毕业鉴定工作。

4、做好毕业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

第十四条 教学管理

1、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过程中计划、教材和进度的统一。依据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进度和课程表,提前一学期上报学院。经学院审批的教学和考试时间,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应征得学院同意。

2、接受学院在函授生面授教学和考试期间的监督检查。

3、按照学院选定的教材目录负责教材的订购、发放,保证教材的质量和供应时间。

4、做好教学准备工作,负责聘任教师。填写教师聘任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学院审核同意;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任的教师,应及时更换;对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以适当奖励。

5、及时反馈学院派往函授站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以便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6、组织学生集中学习和结业考试,认真记录教学日志、考勤,对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加强教育,及时向学院报送学生成绩登记表,妥善保存试卷等教学资料。

7、及时整理、妥善保管有关教学档案资料,避免原始材料的散失和损坏,做好档案移交、入库工作。教学档案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各学期的课程安排,自编教材,自学指导书,实验指导书,课程考试试卷、学生成绩登记表、教学总结、教师教学情况材料等。

8、学期结束时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学院。

第十五条 教学场所管理

1、保证向学员提供安静、安全、整洁,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场所,维护好教学秩序。

2、设置必要的电教设备和实验设备,逐步建立实验室、计算机室、实习基地和网络教学平台。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

1、做好函授站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学院的监督和检查。

2、严格按照河北省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学员学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其它费用。按联合办学协议要求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学院缴纳管理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关规定从本规定生效之日起终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成教学院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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